2018-04-09 16:28
福建省青年閩商聯合會是省委統戰部指導,省工商聯主管的直屬商會。由福建省非公有制企業新一代接班人、自主創業的年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以及大學生創業者、留學歸國創業者中的優秀分子等一群弘揚閩商精神、傳承發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充滿競爭活力、與黨同心同德的青年閩商才俊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商會成立于2017年12月30日,商會全力構建“1+10+X”即“省+十地市+X縣(市區)”模式,打造青年閩商省市縣三級架構體系,聚集了鴻星爾克、圣農發展、瑞達精工、陽光集團、大東海實業、申遠新材料、九牧衛浴、盼盼食品等一大批知名企業,會員整體經濟實力強大,在我省經濟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成立地市青商會三明、寧德、南平、廈門、龍巖、平潭、漳州,區縣級青商會建甌、武夷山、浦城、延平、建陽、邵武、松溪、順昌,集美區,共有會員數3393家。其他地市青商會也在籌備組建中。
各部門崗位職責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會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審議屆中調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黨支部:由省工商聯社會組織行業黨委批準成立的兼合式黨支部。
黨支部職責: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秘書處:聯合會秘書處是聯合會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配置3-4人開展相關工作。秘書處對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定期或隨時向聯合會領導班子匯報工作。
秘書處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聯合會各項規章制度。
2、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民營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3、接受委托或參與組織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部署開展的創先評優等活動。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開展行業內的創先評優活動。
4、 組織交流企業經驗,對企業有關政策法規、金融稅務、經營管理等開展咨詢服務。
5、 搜集相關青年企業政策法規、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會刊。
6、組織經驗交流,改進提高聯合會工作,開展行業經濟、技術、學術與企業自身建設等方面的互相交流與合作。
7、 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省社團管理機關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8、 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準備工作,起草會議紀要、對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催辦落實。
9、 負責會員會籍管理和會費收繳及費用支出的管理工作。
10、負責編制聯合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全年工作總結,定期檢查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1、負責會員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辦公室:秘書處的行政事務、綜合業務事務、人事相關工作等。
財務部:秘書處日常財務工作和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
會員部:會員信息的管理及會員系統運維、會費管理工作、會員相關活動的籌備及組織交流工作。
黨務部:組織實施日常黨建,并做好宣黨建傳報道等工作,與各級黨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做好黨組織的日常黨務工作。
福建省青年閩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福建省青年閩商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福建省非公有制企業第二代接班人、自主創業的年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以及大學生創業者、留學歸國創業者中的優秀分子等自愿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廣大青年閩商堅定理想信念,堅持愛國敬業,切實增強家國情懷;堅持守法經營,切實增強法治自覺;堅持創業創新,切實增強發展活力;堅持回報社會,切實增強責任擔當,培養造就一支弘揚閩商精神、傳承發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充滿競爭活力、與黨同心同德的青年閩商隊伍,為福建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西大道振武路70號福晟錢隆廣場11樓1109單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金融、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境內外青年工商社團和其它社團組織的交往聯系,促進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三)開展培訓。組織會員教育培訓,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高企業科學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四)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五)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七)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年齡在45周歲以內,已經參與企業管理的非公有制企業第二代接班人以及自主創業的年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大學生創業者、留學歸國創業者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各設區市統戰部、工商聯牽頭組建的青年企業家組織和其他以青年閩商為主體的社會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本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個人會員年齡如超過45周歲,也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 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審議屆中調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三強一好”(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強、社會信譽好)標準。
(八)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在青年閩商群體有一定影響力、代表性和知名度。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會長職權:在會長授權下行使第三十三條第一、二項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 建
第三十三條 本社會組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四條 本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社會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社會組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八條 本社會組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九條 本社會組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會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會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超過上年稅務登記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乘以2得出的數額。
第五十九條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電話:0591-38070888
手機:18606061333(張秘書長)
E-mail:fjsqnmslhh@qq.com
聯系地址:振武路70號福晟錢隆廣場1109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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